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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公司銷售耳機商品於網頁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會表示,尼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尼克公司)尼銷售「Skullcandy品牌耳機」商品,於網站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予人印象乃案關商品進貨來源為臺灣總代理,惟案關商品係採平行輸入進貨,非來自臺灣總代理商,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參考資料: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2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