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經濟部宣導,凡流通進入市場販售之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原產地」,請配合遵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
一、請立即檢查您所刊登銷售之各式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如:「商品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商品標示法第六條)」
或「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若否,請立即結束移除該商品網頁。
二、若您刊登販售之商品,例如:食品、化妝品等,有特別法對商品標示另行規定時,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應依
該專法規定標示。
三、販賣業者(無論其為實體商店或虛擬通路)未依商品標示法第六條規定販售商品,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
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違反本
法第七至十一條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至改正為止。
*相關法令參考:
1.商品標示法
2.食品衛生管理法
3.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其他商品標示相關規範訊息,也可參考樂天首頁底部-【平台政策與規範】-【法務佈告欄】相關連結:
1.刊登販售含藥化粧品時,請確實遵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
2.為減低消費者疑慮,建議販售生鮮肉品店家,於商品網頁標示牛肉之產地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