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11.11)
第四十六條 (節錄)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
並辦理下列事項: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
採取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
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九十四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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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rakuten.com.tw/info/legal/qa_result_40300.html
*資料來源:
1.內政部兒童全球資訊網: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18&docid=2106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文下載)
http://www.cbi.gov.tw/CBI_2/upload/a5d2740b-ac01-4bdc-a87a-a36682cbd99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