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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0年創立,當時是沒有名字的小攤販,民國99年,兒子決定用爸爸的"合春"命名,招牌是"湯圓",所以取名為"合春圓仔"
創立至今超過一甲子,依然堅持用古法製作食材,自己要吃的安心放心,才會給顧客吃下肚,這是信念、原則
我們的產品不多,全部都是用良心製作,讓每位來到合春的人,都可以吃到思念、懷念、想念
自105年1月1日起,生鮮冷凍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因冷藏冷凍食品或生鮮商品屬消耗性商品,
商品基於食品安全,恕無法接受退換貨請求!!非商品外包裝運送過程損毀恕無法為您辦理退換貨,下單前請務必考慮、詢問清楚!(一經拆封、食用、失溫及保存不良等情形而導致商品變質,則無法處理您的退換貨申請,敬請見諒!)

⚠退換貨政策⚠
若購買者委託第三人(鄰居、友人、管理員)代收,辦理退換貨條件亦同; 本店不負簽收後商品保管及保存責任。
若商品於運送過程中有毀損或失溫導致變質,請於收到商品時立即拍照或綠影,並於2小時內與我們聯繫(以簽收時間起算之)。
一經拆封、食用、失溫及保存不良等情形,有導致商品變質之疑慮及爭議時,恕無法處理您的退換貨申請,敬請見諒。
除商品本身明顯瑕疵或運送過程而造成的損毀,才可接受您的退換貨申請。

食品或生鮮商品屬消耗性商品,商品屬性特殊或有保存期限等問題,基於食品衛生安全考量,冷凍冷藏類食材一律售出後概不接受退貨,訂購時請同意此條款後再做訂購。1,因此不受理商品退貨,請確定冷凍冷藏食材類商品是您需要的商品再進行下單。冷凍冷藏食材類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一項(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 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

本商品為低溫宅配商品,請注意收件地址的保存條件,以免造成食物因溫層改變而產生變質及解凍問題。
本商品不提供試吃,基於食品衛生考量,商品一經拆封即視為使(食)用,
*商品加工切割無法很精確,但重量會在正負差範圍內。
*圖片僅供參考,商品內容物以實際收到商品為主。
*請勿將食材重複回凍,以免影響品質,開封、退冰後請盡快一次食用完畢。
合春圓仔

合春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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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417866

地區: 高雄市林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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