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樂天市場成人商品及內容管理規則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不當之網際網路內容,台灣樂天市場(以下簡稱「本平台」)特制定成人商品及內容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管理規則」),以供本平台店家(以下簡稱「店家」)及使用者遵循。
第1條 (依據)
本管理規則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2條 (成人商品及內容類型)
(一)限制級成人商品及內容
1.情趣類商品或內容:跳蛋、飛機杯、偽陽具、自慰按摩棒、充氣娃娃、情趣內睡衣等性活動輔助商品;帶有裸露、性暗示、性活動或令人產生性聯想之商品或內容。
2.分級為限制級之刊物、書籍、錄音、錄影或遊戲軟體。
3.含有大量涉及災難、死亡、血腥、暴力、靈異、恐怖等造成恐懼不安、大量描繪或使用槍枝、菸、酒、檳榔等危險物品之商品或內容;以及其他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有重大危害之商品或內容。
(二)輔導級或保護級成人商品及內容
1.情趣類商品或內容:造型未涉及生殖器、裸露、性暗示或令人產生性聯想之性活動輔助商品或內容。
2.分級為輔導級或保護級之刊物、書籍、錄音、錄影或遊戲軟體等商品。
3.含有部分涉及災難、死亡、血腥、靈異、恐怖等造成恐懼不安、描繪或使用槍枝、菸、酒、檳榔等危險物品之商品或內容;以及其他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有害之商品或內容。
第3條 (禁止商品或內容類型)
商品或內容含有真人或非真人生殖器、性特徵部位裸露(包括但不限於未經馬賽克等方式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能將生殖器、性特徵部位完全遮住之商品或內容)、猥褻、暴力、性虐待、人獸交、與兒童或少年相關之性活動、性暗示影片、圖片或謆惑自殺、販賣致命性自殺工具,以及其他違反法令或法規明文禁止銷售者,禁止於本平台刊登銷售。
第4條 (設置防護機制)
店家銷售本管理規則第二條之成人商品及內容,應依本管理規則分別設置阻攔性防護機制或警示性防護機制。
第5條 (阻攔性防護機制)
店家刊登本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限制級成人商品及內容時,應將商品設定為「限制級商品」,使本平台之使用者進入商品頁面前,以蓋版、過橋頁面或其他阻攔機制,避免兒童及少年直接接觸瀏覽。如刊登內容涉及生殖器、性特徵部位裸露(不論為真人或非真人),須以馬賽克等方式將生殖器、性特徵部位完全遮住。
第6條 (警示性防護機制)
店家刊登本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之輔導級或保護級商品及內容時,應於商品標題、頁面或其他方式,於兒童及少年接觸或瀏覽前加註警語。
第7條 (刊物、書籍、錄音、錄影商品之分級標示)
店家刊登銷售刊物、書籍、錄音、錄影之商品時,應按「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進行分級標示及管理。
第8條 (遊戲軟體之分級標示)
店家刊登銷售遊戲軟體時,應按「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進行分級標示及管理。
第9條 店家有以下情形者,本平台得設定使用者進入店家頁面時即實行阻攔性防護機制:
(一)店家所銷售之多數商品為本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限制級成人商品及內容;
(二)店家店舖頁面(包含Banner、邊欄內容等)中含有本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限制級成人商品及內容。
第10條
店家未依實際商品類別填寫商品分類、實行分級標示或管理,致使兒童及少年直接接觸成人商品者,或有任何違反本管理規則之情事,本平台得強制下架店家之成人商品及內容、於店家改善前,全面暫停店家之使用權限或進行其他必要處理措施。如前述違反情事導致本平台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法律不利益或受有任何損害,店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11條
使用者如於本平台中刊登任何涉及本管理規則所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內容,本平台得強制移除前述內容,並進行其他必要處理措施。
第12條
為因應主管機關法規之變更或本平台營運之需求,本平台得修正本管理規則以及成人商品之陳列及行銷方式。
第13條
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使用者得依據本平台違規事件通報政策向本平台檢舉通報,本平台將為妥適之處理。
第14條
本管理規則自公告日起施行。
西元2020年12月1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