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售具產銷履歷之產品,不僅能夠強化自家產品在市場上之辨識性,更可幫助建立品牌、培養消費者認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將開放經加工之農產品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於產品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
二、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未經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驗證合格,不得使用產銷履歷相關用詞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但經加工之農產品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產品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
(一)加工過程之某項原料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
(二)經加工之農產品,其品項未列於「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之加工品類別。
(三)產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已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系統。 (https://taftprocess.coa.gov.tw)完成基本資料登錄。
三、為確認加工過程之某項原料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應留存相關佐證資料,如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系統(https://taftprocess.coa.gov.tw)每月接收或登錄原料進貨量與使用量之紀錄、留存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為原料之證明文件等,並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相關資料至少一年;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年。未全年使用該項產銷履歷原料,建議註明原料使用期間,或於未使用產銷履歷原料期間移除相關宣稱、展示或廣告,以免誤導消費者。
四、品項是否未列於「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加工品類別之認定方式,請查閱最新公告之一覽表;或屬調理後供立即食用或飲用之餐食或飲料(不含真空包裝即食食品、罐頭食品)、餐盒食品(如:盒餐與團膳)、小型烘焙業現場烘焙的烘焙食品,且未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可視為未列於類別品項一覽表。
五、台灣樂天市場提醒您,若無法符合前述條件,應於112年2月1日前調整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之宣稱,違反者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6條,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參考法條:
(1)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產銷履歷加工系統
(3)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
(4)北市產業農字第1110147515號函